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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台內營字第10808118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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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附表2。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1。
三、「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附表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
(二) 地址:營建署,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消防署,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 電話:營建署,02-87712705;消防署,02-81959224。
(四) 傳真:營建署,02-87712709;消防署,02-89114268。
(五) 電子郵件:營建署,cpamail@cpami.gov.tw;消防署,stuart123321@nfa.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二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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