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修正草案公告
發布於 2017-01-04
截止於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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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520213990號
附件:「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342;04-22501319。
(四)傳真:04-22501620。
(五)電子郵件:a660220@wra.gov.tw;a660130@wra.gov.tw。
部長 李 世 光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水利署
2017-03-22
綜整回應
本收費標準法源為規費法,本案即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每三年針對規費之收費基準,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情形,定期辦理檢討。感謝您提供意見與指教。
「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修正草案公告
經濟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520213990號附件:「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主旨:預告修正「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三、「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二)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三)電話:04-22501342;04-22501319。(四)傳真:04-22501620。(五)電子郵件:a660220@wra.gov.tw;a660130@wra.gov.tw。 部長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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