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3 of "Eligible Assets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for a Local Subsidiary Bank of a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發布於 2018-09-04 截止於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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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金管銀外字第107027344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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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三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817、89689809
(四) 傳真:02-8969135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顧立雄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三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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