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Revenues, Expenditures, Safeguard and Utilization of Local Industrial Development Fund"
發布於 2017-06-27 截止於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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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經授企字第106200019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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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處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smea.gov.tw),「首頁/消息看板/業務消息」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二)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 (三) 電話:02-2366-2214 (四) 傳真:02-2362-941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世光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行政院97年12月26日院授主孝二字第0970006878A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特設置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之支出。 二、中央政府推動地方特色產業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相關機關及產學界代表聘兼,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六 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七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辦事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八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九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十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四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十五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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