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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經濟部公告:預告廢止「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Revenues, Expenditures, Safeguard and Utilization of Local Industrial Development Fund"

發布於 2017-06-27 截止於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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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627
經授企字第10620001980

主  旨:預告廢止「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處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smea.gov.tw),「首頁/消息看板/業務消息」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953

() 電話:02-2366-2214

() 傳真:02-2362-941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世光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行政院971226日院授主孝二字第0970006878A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特設置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之支出。

二、中央政府推動地方特色產業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相關機關及產學界代表聘兼,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六 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七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辦事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八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九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十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十二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十四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十五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十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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