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2-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Measuring Instruments"
發布於 2020-09-28 截止於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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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經授標字第109200508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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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二十二條之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度量衡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七條。
三、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二十二條之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本案為因應公務檢測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納檢後之檢定需求,增列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費;由於該裝置涉及警察機關執法之公信力,具有檢定之急迫性,爰預告期間縮短為十五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五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四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 電話:02-23963360分機713,聯絡人:陳瓊蓉。
(四) 傳真:02-23970715。
(五) 電子郵件:robecca.chen@bsmi.gov.tw。
部 長 王美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二十二條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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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9年11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