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奕凱
檢核未通過
1.經查證屬實者如他人頂替或不法之營利,情節嚴重者應立即啟動政府級案件,
組成跨區專案小組急時將連帶涉案人使用強制力速審。
查證屬實涉及逃漏稅等洗錢,過分者因即刻凍結財產。
2.情節輕者非未涉及刑事,請政府立案行政裁處單位、機關、負責人、幕後首腦,
並列為黑名單。
3.如惡性循環建議立法,不肖業者曾有被起訴過之財閥或者判刑者,不得已再列入公司行號內和負責人等相關公開資訊。
1.避免富者已不利之手法加以致富。
2.防止犯罪人脫產而導致他人頂替之罪刑。
3.控管幕後首腦無法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