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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專法」:禁止姻親以話語、行為及傳統習俗干涉婚姻雙方當事人,落實婚姻自主權及婚姻內人權

提議者 Ally

已附議5375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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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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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9-10
檢核
2020-09-1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0-10-25
回應階段
2020-12-2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話語、行為部分】

1.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的婚姻內事務,舉凡「未來規劃、居住地、家務、工作、日常作息、生活習慣、休閒喜好」皆在婚姻事務範圍內。

 

2.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執行任何非份內家事及勞動。

 

3.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對其小孩的日常教養過程。

 

4.姻親不得以話語直接或間接貶低、嘲弄婚姻當事人及其家人。

 

5.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及其小孩於任何時間點返回其原生家庭。

 

6.未事先告知婚姻當事人,禁止姻親擅入其共同居所或房間。

 

7.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翻閱、拿取婚姻當事人私有物。

 

8.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決定婚姻當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

 

→以上對當婚姻當事人個體缺乏尊重、忽視婚姻當事人對小家庭的自主權。

 

【傳統婚禮習俗部分】
9.姻親不得收取婚姻當事人的聘金、嫁妝等任何金錢、財物。
→(現代婚姻的法律效力為公證,姻親無論哪一邊長輩收取任何金錢財物,皆無實際婚姻效益;不但增加婚姻當事人困擾,同時增加姻親將婚姻當事人視為以財物交易買賣的「財產」心態。)

 

10.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進行歧視婚姻當事人的傳統婚禮儀式。例:潑水、丟扇子、大餅......。
→(傳統婚禮儀式中,有許多項目含有歧視婚姻當事人的涵義,婚姻當事人執行其儀式的同時,亦強化姻親將傳統觀念的歧視置於婚姻當事人身上。)

 

(本文所指姻親:現為或曾為婚姻當事人的直系姻親或旁系姻親。)

 

 

利益與影響

 

即使到今日的婚姻,姻親(尤其公婆)的傳統觀念,大多仍把媳婦當成過戶到自己家的「財產」,沒有媳婦「結婚」的人是老公,而不是姻親長輩的認知;大多仍認為媳婦是「嫁」來自己家,該聽自己的話,大舉施展家庭結構內的權力支配。

 

媳婦們礙於對長輩尊重的道德觀念,多難以替自己發聲辯解,不斷承受並累積,如同婚姻內的隱形枷鎖。姻親長輩認同傳統婚姻觀念的同時,多對尊重媳婦的婚姻自主權缺乏概念。「婆媳問題」近年來在各大離婚原因排行榜上居高不下,顯示大量婚姻當事人其中一方「對於姻親涉入婚姻的傳統婚姻觀念反抗無能」,或者婚姻當事人雙方「勸導姻親長輩改變傳統婚姻觀念」無效。

 

十幾年前,身邊發生過姻親長期以傳統觀念壓迫婚姻當事人至自殺的實際案例,心痛卻無能為力。時至今日,聽聞「張○馨事件」時,對姻親的傳統觀念仍未進步感到驚駭。一個月以來,各媳婦群組、社團的發酵不斷。從身邊朋友懷孕時被姻親長輩的傳統觀念、言語壓迫直至承受不住,當場子宮收縮血崩,送醫後一屍兩命收場;到親人曾經因姻親長輩長期侵犯隱私至憂鬱症,天天服藥無法入眠,蒐證想反擊卻因其證據在現行法律裡不被認同為侵犯隱私(上述第6、8項),告訴失敗後,當事人的家人被姻親家族嘲弄,最後當事人不堪羞辱自殺身亡......各個案例血淚斑斑,都因婚姻當事人並未在社群媒體公開遺書,成為黑數。

 

現行「家暴法、妨害自由罪、妨礙名譽罪......」皆有未符合上述「姻親專法」項目的部分,其最大原因在於現行法的家暴法的法條「騷擾、控制、脅迫」以觀念作為標準;妨害自由罪的法條亦以「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觀念作為標準......。

 

而現今姻親的「言語、行為」干涉,在目前社會姻親傳統觀念下,大多難以被認定為符合「控制、恐嚇、脅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觀念項目,因此本提案中盡可能以「實際事實」為項目,或抽換成「干涉、貶低......」較輕微、較符合現今姻親傳統觀念社會的觀念詞,以求有效性。

 

大量的媳婦們礙於傳統觀念的輿論壓力,往往只能尋求私密群組、社團私下宣洩,人命事件卻從未停止。現今社會中,許多姻親都曾經是被傳統觀念壓迫的媳婦,自己「熬」過了,開始複製循環「熬」下一代。「熬」得過是幸運,「熬」不過是憂鬱症、離婚率數字或人命黑數;傳統婚姻觀念在代代姻親的重複「熬煮」過程中僵化,傷害著婚姻當事人。

 

當傳統觀念僵化,跟不上現實需求時,法律亦可扮演催化的角色。(例如:燒金紙不環保,但老一輩的傳統觀念認為拜拜要燒金紙才虔誠,勸導路線無效,因此立法規禁止民眾自行燒金紙,與勸導並行。)

 

因此,「姻親專法」可專門提供姻親們一套可遵循的規則,避免姻親觸犯底線,導致增加離婚案件數量、傷及婚姻當事人身心性命。同時,社會亦可運用「姻親專法」進行推廣勸導,漸進改變傳統婚姻觀念,雙管齊下,促進姻親對婚姻當事人的尊重,減少姻親對婚姻當事人的身心傷害。

 

以此專法提案致「張○馨及曾經的張○馨們」,
期許「姻親專法」成真,期許台灣能減少姻親對婚姻當事人的各層面傷害。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 

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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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說明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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