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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休假修正

提議者 戴湛軒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勞工權益應分兩部分, 勞工基本人權, 勞工工作權
1.1 勞工基本人權, 屬刑法範疇, 規範勞工人身安全, 與健康部分, 如違反負責人需有刑責
1.2 勞工工作權, 屬民法範疇, 規範基本工時 基本工資等相關規範

 

2.勞工基本人權:
2.1 由醫學專家依據人類生理及心理條件提出規範
2.2 違反規範內容, 為意圖傷人, 負責人需有刑事責任, 並規範最低刑期
2.3 規範項目:
 2.3.1 單日標準工作時數(不含午休等), 超過為加班
 2.3.1 單日最高工作時數(不含午休等), 超過為違法
 2.3.2 單日最高到班時數(上班至下班, 期間總時數), 超過為違法
 2.3.3 最低休息時數(下班至上班, 例如10小時), 不足視同連續工作
 2.3.4 最低休假時數(下班至上班, 例如34小時), 不足視同休息
 2.3.5 最高連續工作時數(休假與休假間, 工作時數累積, 例如80小時), 超過為違法
 2.3.6 最高連續工作日數(休假與休假間, 工作日數累積, 例如14日), 超過為違法
 2.3.7 最高連續加班時數(休假與休假間, 加班時數累積, 例如16小時), 超過為違法
 2.3.8 輪班規範, 日夜班交替須由醫界提出, 健康標準規範

 

3.勞工工作權:
3.1 由法律規範, 全年最低休假日數, 並平均分配休假日數, 每月或雙月勞工休假日數未足則違法需開罰

 3.1.1 例如總休假日為120日, 國定假日為10日, 休假日數則為110日

 3.1.2 平均分配後, 為每月9日餘2日, 因此一月與七月為10日, 其他各月為9日

3.2 由政府建立資訊平台, 公開工時規範, 由全民監督
3.3 由政府配合各領域, 建立數個標準工時規範, 以供各界參考
3.4 雇主有義務將工時規範, 上送資訊平台, 由政府派人備查, 未公開之工時規範皆為違法
3.5 企業有義務於招募員工時, 表明該職務之工時規範

利益與影響

現有7休1規範太死板導致難以使用於眾多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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