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思賢
已附議2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8個附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0 條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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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選舉當選没有投票門檻其實是錯的
或選舉得票必須得超過一半人數都是錯的
這條同額競選時當選仍要超過該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何為同額競選,就是該區參選人數等同應當選人數
舉例:高雄市長應當選1人,如果只有1人參選,他的得票率仍要超過該區選舉人百分之二十才算當選。
直轄市是没發生同額競選狀況,但里長選舉是有發生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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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該修正的選舉制度
改為絕對多數制(二輪投票)
及加上投廢票超過四成時當選無效
真正該修正的選舉制度
改為絕對多數制(二輪投票)
及加上投廢票超過四成時當選無效
讓想選的有能力的都出來選不用在用橋的
讓選舉成為真正選賢與能不要再含淚、含恨投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