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7-11-23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7-11-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7-12-15回應階段
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後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規定,改為休假得以時計,使更能彈性運用休假時間。
1.目前絕大多數公務人員請假作業已經網路化,以線上系統申請請假,請假時數、日數可以自動核算,不會多增人事人員負擔。
2.此項提案無經費需求,不會多增國家財務支出。
3.公務人員請休假不必一次須請半天,改為可以只請1或2個小時,對於有定期家庭事務處理需求者(如接送小孩、照顧長者等),尤有方便與體恤作用。
4.休假改為以小時為計算單位,對於休假中卻有臨時狀況須回辦公室之公務人員,更能保障其休假權益。(依現行制度,如已請休下午半天,即13點30分到17點30分,但卻在下午15點接到辦公室電話須緊急回去處理,此情況下,這半天休假不能銷假。但是如果改以時計,則可銷假2個小時。)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回應日期
2018-11-23
回應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本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
回應日期
2018-03-28
回應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本案業經銓敘部於107年3月19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回應日期
2018-02-12
回應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銓敘部擬參採本提議,並辦理法規研修作業。
1. 提議人確認訴求情形:106年12月20日本總處以電話方式聯繫提議人,釐清其主要訴求即為本提議,另無補充意見。
2.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之推動情形:
(1)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2)次查103年12月11日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完竣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修正條文,因考量公務人員休假核給意旨,本為期公務人員能運用較長之假期暫離公務休養生息,且公務人員已有得以「時」計之事假、病假或家庭照顧假等可資運用,爰未通過休假得以時計之修正規定,而上開修正條文業於104年1月22日由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施行。
(3)惟為使公務人員彈性運用休假,並因應少子女化趨勢與家庭結構改變,滿足照護子女之需求,銓敘部爰擬參採本提議。
1. 本提議經本(107)年1月8日召開之本年1月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票選為本年1月份協作會議議題;並經行政院唐鳳政務委員及張芳睿顧問於本年1月26日先行召開開放政府聯絡人第28次協作會議會前會,協作會議會前會逐字稿請詳閱https://pdis.nat.gov.tw/how-we-work/tracks,又本總處於本年2月2日電洽提議人,並經其同意不予召開協作會議。
2. 銓敘部業擬具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於本年1月30日辦理法規公告,並函請中央暨地方相關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表示意見。
銓敘部擬參採本提議,並辦理法規研修作業。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初稿)之法規公告業於本年2月5日屆滿,銓敘部後續將彙整各界意見,再循法制作業程序,陳請考試院審議。本總處將適時配合公告考試院審議結果。
回應日期
2018-01-30
回應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銓敘部於107年1月30日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網址如下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32&Page=5557&Index=3
任何人得於107年2月5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銓敘部法規司第二科承辦人吳以喬(電話:02-82366479,傳真:02-82366497,電子郵件帳號:cynthiawu@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
表示意見截止日期:107-02-05
(將於107年2月1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回應日期
2017-12-25
回應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將於107年2月1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感謝提案人「瑪麗X」君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總處已接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總處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一、成案當下的處理
本案業於106年12月20日與提案者取得聯繫,其訴求主要為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後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規定。改為休假,得以時計。
二、後續處理
有關本次提案涉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該請假規則係由考試院、行政院令會銜發布,本總處將提供意見供銓敘部參考。另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提議實施要點」第2點及第8點規定,由本總處於2個月內(107年2月15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規劃如下:
(一) 問題釐清:本總處業於106年12月20日聯繫原始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
(二) 討論研議:
1. 本總處將於107年1月10日前將本次提案及本總處意見函轉銓敘部並副知考試院秘書長。
2. 銓敘部於107年2月7日前將研商辦理情形、參採情形及後續推動規劃函送本總處。
(三) 正式回應:本總處於107年2月15日前,將銓敘部意見正式回應說明。
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將於107年2月1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7年2月1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7年2月1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