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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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允許社區另訂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規定,另加強飼主的權利義務之規定,如:不得於公共區域大小便溺、不得飼養具高度攻擊性、不得影響社區安寧..等。
原因1: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允許社區另訂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對於已飼有毛小孩之飼主,僅能選擇搬家或是送養。
原因2:
飼主若有辦法做到不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理應無必要全面禁養,一昧禁養是不負責任及逃避的做法,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僅造成對飼主的歧視及寵物被棄養,與現行社會對動物權益保護之價值觀完全不符。
原因3:
養寵物住戶應主動明訂養寵物的權利義務,如:不得於公共區域大小便溺、不得飼養具高度攻擊性、不得影響社區安寧..等,做好敦親睦鄰,提升對於寵物飼養的正確觀念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建議:
廢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允許社區另訂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規定,另加強飼主的權利義務之規定,如:不得於公共區域大小便溺、不得飼養具高度攻擊性、不得影響社區安寧..等。
甘地:「一個國家的道德水準,看它對動物的態度便可以知道」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