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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允許社區另訂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規定。

提議者 阿銘

已附議6659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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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0-19
檢核
2020-10-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0-12-12
回應階段
2021-01-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廢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允許社區另訂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規定,另加強飼主的權利義務之規定,如:不得於公共區域大小便溺、不得飼養具高度攻擊性、不得影響社區安寧..等。

 

 

利益與影響

原因1: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允許社區另訂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對於已飼有毛小孩之飼主,僅能選擇搬家或是送養。

原因2:
飼主若有辦法做到不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理應無必要全面禁養,一昧禁養是不負責任及逃避的做法,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僅造成對飼主的歧視及寵物被棄養,與現行社會對動物權益保護之價值觀完全不符。

原因3:
養寵物住戶應主動明訂養寵物的權利義務,如:不得於公共區域大小便溺、不得飼養具高度攻擊性、不得影響社區安寧..等,做好敦親睦鄰,提升對於寵物飼養的正確觀念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建議:

廢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允許社區另訂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規定,另加強飼主的權利義務之規定,如:不得於公共區域大小便溺、不得飼養具高度攻擊性、不得影響社區安寧..等。

 

甘地:「一個國家的道德水準,看它對動物的態度便可以知道」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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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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