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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訂定高中以下教師(包含安親班,課後班)須定期心理鑑定是否有身心疾患

提議者 localgentleman

已附議6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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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10-04
檢核
2019-10-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2-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建議教師法訂定高中以下教師需定期(如五年內)至醫療院所鑑定是否有身心疾患,並且以是否有接受治療,當作續聘之依據

 

  • 教師具有身心疾患對於學生權利影響甚鉅,有身心疾患的老師,可能會失控或者霸凌學生,讓學生處於恐懼當中,特別在各該教育階段,教師皆為學生的重要他人,老師的言行將影響學生的成長

 

  • 原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對於聘任後罹患精神病尚未痊癒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業已於108年6月5日之修法中廢止,故目前無法依此規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相關老師,因此這些老師將可留在校園繼續影響學生

 

  • 當初這個法條的廢止是站在教師的工作權出發,卻未考慮學生的受教權

 

  • 在各級學校的校園中,因為壓力造成老師過度處罰.精神霸凌.言語霸凌學生的情況層出不窮,更讓學生對於上學感到畏懼

 

  • 目前教育主管機關亦積極推動教師輔導支援系統,但是這樣的系統沒有辦法強迫老師接受輔導,若老師有身心疾患,應該由相關系統給予支持,進行積極的輔導,抑或留職停薪或者在家休養,而非繼續在教學現場影響學生

 

  • 學生乃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在學校時間都是處於高度精神壓力的狀態,將對其身心有不良的影響

 

利益與影響

  • 健全老師的身心狀態,找到需要幫助的老師給予支持協助

 

  • 讓學生有好的學習環境

 

  • 讓家長可以安心的把孩子送到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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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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