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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核課時效,保障納稅人權

提議者 黃俊杰

已附議5801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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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1-28
檢核
2018-02-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8-02-24
回應階段
2018-03-07
回應階段
2018-03-16
回應階段
2018-03-26
回應階段
2018-04-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事項】

 

「納保法」第21條第4項之規定應回歸「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等行政法之體制,修正為「自課稅處分做成後,五年內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並增列第5項「本條修正前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救濟與訴訟進行中案件,亦追溯適用之」。

 

【說明】

 

一、我國獨有的萬年稅單問題,為人民帶來無限痛苦,這也是專家學者均認為最嚴重的稅務問題。立法院在105年12月9日三讀審查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其中第21條第4項之立法目的是為解決「萬年稅單」問題,並避免因執法不當而對人民之財產權及自由權造成侵害,然而通過之條文並無法解決問題。因為該規定設下了嚴苛的條件。根據此法,若納稅人收到錯誤稅單,不服而提出行政救濟,必須符合下面的標準,才能援用該法條終結冤稅:

 (1)「納保法」施行(106.12.28)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的案子才算,施行前被撤銷或變更的案子皆不能適用。

 (2)受到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後,還要加上15年期間都一直沒辦法確定稅額。

 (3)納稅人不可以故意延滯訴訟,或發生甚麼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

 

二、上述看起來似乎在保障納稅者的權利,但魔鬼藏在細節中,因為:

(1) 不論案件歷時多久,也不管「納保法」施行之前已經法院撤銷,一切都不算,都要等「納保法」『施行後』,再一次經過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課稅處分後,才可以『開始』起算15年,換句話,人民最快要等到民國121年(106年+15年)才有機會解脫萬年稅單桎梏,而且必須經過15年沒有任何敗訴,且無法確定應納稅額,才不得再核課。

(2) 有爭議的稅單歷經復查、訴願及進入行政法院審理的時間完全都不計入時效。

(3) 法律對時效的規定有幾項:「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稅捐稽徵法」依規定申報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連殺人放火的案件,「刑事妥速審判法」也規定8年內要完成訴訟。然而,行政救濟的期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從復查到行政法院判決,為時大概2年;再加上「納保法」規定15年,稅案爭訟甚至極可能拖到 20年以上!若收到一張錯誤稅單,得花上這麼長的時間解決,根本無法達到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效果,對人民財產權是一大傷害,更將造成企業倒閉或出走,外資不敢來台,阻礙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

(4)「納保法」規定的15年時效,相較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行政執行法」、「刑法」、「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法律所規定的時效是最長的,且時效的起算日及期間都比刑事案件的時效規定更嚴苛。

利益與影響

 

一、時效制度之目的,在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而「稅捐稽徵法」已規定核課期間為五年(最長七年),也就是法律本來給稅捐機關調查核稅的時間就是五年,稅捐機關掌握各項資源及調查權,於發單前,本來就有充分的時間依職權調查,稅捐機關沒有查明事實就發出稅單,本就已經違法,而違法處分被法院撤銷後,更應該積極在最短時間,就有無課稅要件事實調查清楚,豈有再給15年慢慢調查、重複一再發單的道理?況且這段延宕的時間所產生的利息,必須由納稅人負擔。

 

二、大部分的「萬年稅單」,多源自稅捐稽徵機關的怠惰且未依職權調查即發單課稅,再加上行政救濟制度失靈,而行政法院無法做出終局判決所造成。「納保法」的立法目的既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則對於納保法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但仍未確定的案件,其不利益,不應歸由納稅人一概承受苦果。

 

三、「納保法」對於時效的規定,讓人民完全無法受到時效利益的保障。故提案儘速修法,以落實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有效救濟的人權保障。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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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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