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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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統計資料,2020年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為2968人,已連續成長4年之多!且同年更超越了日本的交通死亡人數,整治交通環境已刻不容緩
除了交通規劃、濫發駕照等問題,更為人詬病的是台灣上至政府下至人民對於交通違規的漠視,還需要政府提出「期間限定」的交通大執法來督促駕駛人及地方政府警察局。
而會產生對交通違規的漠視,不僅是觀念上的問題,法規上不夠具有威嚇力也是一大事實。
現在的情況就是某些駕駛人不怕開罰,不當作一回事;還有一群駕駛人把開罰當作擾民,不在乎自己的違規!也因為大多數違規僅有行政罰緩,導致連警方執法意願也不高。
最後演變成了到處都有人違規,卻沒有人「提出」的現況。
綜上所述,希望政府可以草擬一刑法修正案,規範更詳細的危險駕駛行為。
目前已規範在刑法中的有酒駕、逼車等行為,期望可以增加以下危險行為:
1.路口處應禮讓行人而未禮讓行人
2.並排停車
3.停車於行人穿越道、機車車道、一般車道致使他人無法正常通過
說明:第一項行為極可能導致行人生命財產受到侵害;第二項行為可能導致後方來車視線受到阻擋或急需變換車道因而引發事故;第三項行為不僅是阻擋到其他用路人的通行權,連帶可能導致受影響用路人須以不安全的方式利用道路。
以上行為皆具有一定且足夠的威脅,不應等到事故發生才動用刑法。
利益:
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