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天易
已附議6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37個附議
1. 寵物隨易咬傷人,致人死傷常發生。
2. 寵物未善加鎖錬管理,致人發生交通事件而致死傷事件頻傳。
3. 飼主以寵物未咬傷人為由,未加鎖鍊管理,致他人心生恐懼,甚至被咬傷恐得狂犬病,或被咬傷而致死傷者經常發生。
4. 尊重人們生命財產安全,建立飼主責任,一旦發生寵物咬傷事件或間接危害被害者生命財產安全,飼主應即賠償新台幣壹拾萬元。
5. 寵物造成民刑事案件,飼主依最後裁示結果,少於壹拾萬元賠償者,被害者不予退還壹拾萬元。多於壹拾萬元者,被害主可向飼主求償超過壹拾萬元以上的部分之金額。
1. 建立飼主責任。
2. 減少飼主推卸責任。
3. 遏止飼主恣意放任寵物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4. 保障個人生活行動自由,維繫人權。
5. 保障動物生命安全。
6. 減少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