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RI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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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在越來越強調環保的世界中,
騎自行車與走路是最好的選擇。
但實際上,我國現在對於自行車的用路設計不大友善,
現行法規中,人行道若無人車共用的標誌時,
自行車若騎上人行道,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罰300~600元罰鍰。
自行車專用道在多數縣市(城市中)並不普及 (並非指觀光用自行車道),
而且,許多公共自行車(如:U-Bike)的租借站在人行道上,不能騎上人行道也相當不方便。
提議
自行車可騎上人行道,並靠車道側慢行。
危險性低於自行車騎上馬路,
並且不用再花錢設置自行車專用道,壓縮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