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楓葉
已附議4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1個附議
目前有許多的電動代步工具例如電動滑板,但目前根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32條之1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或許有安全上之疑慮,但目前已經有廠商在販售這類代步工具,應將其上路使用但有效規範此類工具,例如限速,限制年齡在14歲以下禁止使用,規定14歲以上是因為目前此代步工具以學生較多故建議此年齡也可計算安全評估後制定年齡,這類原本屬於運動器材但目前已有人視為代步工具,希望交通部可以儘快擬定法案規範上路
使大眾可以使用這類電動器材在短程距離作為代步工具,不僅舒緩交通也可以降低污染。但因無規範此類是否應戴安全帽或者超出限速而發生危險,應在商品做管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