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新北 林
已附議4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3個附議
如Line群組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服務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且公司會已不加入Line群組係完反公司規定恐嚇資遣,必須立法保障勞工權益。
因勞工手機使用的數據網路服務是個人付費電信商,這樣等於公司將勞務成本由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目前LINE使用方便造成公司濫用損害勞工隱私與權力經常被恐嚇不加入就資遣,必須要立法規範保障勞工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