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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們,別再異顏難近!

提議者 Max

已附議23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6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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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3-23
檢核
2020-03-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5-2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顏面損傷定義
為因先天性、後天意外或個人因素導致臉部(含頭顱)歪曲、傷痕、缺少器官而影饗其外觀者。

(一)先天性顱顏畸形
1.受精卵的缺陷,即由父母遺傳而來。
2.外在因素影響母體懷孕時的身體狀況,如藥品使用不當、營養不足、氧氣不足、濾過性病毒感染、放射線。

(二)後天性顏面損傷
灼燙傷、意外事件受傷、腫瘤病變、皮膚疾病、小針美容後遺症。

二、古代因外貌受到歧視
(一)自信心不足
       宋朝劉宰為官時,多為地方百姓造福,卻有著「天黥」的顏損障礙。天黥是指臉上布滿痘疤因病毀容。從劉宰的著作中,可以知道染病後即使做出一番政績,但臉部外觀使劉宰對自我認知產生了變化。雖然宋代以科舉取士,但外貌仍被視為個人評價的一部份。對劉宰來說,除了政治理念之外,還要想辦法抵抗對外貌自卑和外界歧視問題,實在是沉重的負擔。(二)懷疑能力
(1)東漢時期,操守優秀的承宮,多次針砭時政,名聲甚至傳入匈奴之地。當時北單于使者求見,承宮卻認為自己容貌難登大雅之堂,於是明帝改派魏應代替。
 (2) 曹操要接待匈奴使臣,但自認容貌醜陋,便請崔琰假冒他來接見匈奴使臣。
(3)一僧人獻給明代徐大山一床被子,還題詩奉迎。徐大山高興之餘宴請僧人,讓一名滿臉痘子(天黥)的婢女唱歌給僧人聽。婢女唱歌給心猿意馬兼拍馬屁的僧人聽,只因外貌與歌聲不符,遭對方羞辱。(三)施加暴力
      左思醜陋無比,想效法潘安帥氣出遊,卻遭遇歐巴桑吐口水;晉朝張載因為容貌,就得無條件遭受他人暴力相向。(四)以貌取人
      三國時代的管輅容貌醜陋,即使已經是當代最偉大的算命師,不過,還是沒讓他贏來大家的尊重。
 
以上的案例都是當代優秀的人才,可惜容貌和社會偏見連結一起時,專業已不重要了,為了身體特徵而遭受不友善對待的情況,從古自今都沒改變。三、現代在日常生活上面對的困難
      1980 年,沈曉亞發生燒傷意外導致大面積燒傷。在漫長的復健後,她重新振作走出家門,總有人對她口出惡言,讓她自卑又孤獨。最後,沈女士決定在勵友中心當電話志工,運用經驗幫助他人。某次得到記者訪問的機會,將自身經驗出版成《怕見陽光的人》一書。
         

     在那個大部分顏面損傷者閉門不出的年代,第一次有人公開詳細敘述顏損者的心路歷程,引起了媒體的探訪,及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的關注。
     1980年代各個領域指出顏損者所遭受的問題,尤其在就學、就業時往往被視為身障者,一開始就被學校拒之門外;可是在身障鑑定時又被判定為正常人,無法享有身障福利。所以當時顏損者們的教育程度大多不高,甚至只有小學程度,無法為自己爭取權益,如何獲得醫療與社會福利,茫然無知。
      根據衛福部統計,國內目前因重度顏面損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共4712人。

 

     《風傳媒》以國內4712名因顏面損傷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分布縣市進行分析,對照各縣市總人口,結果發現雲林縣以每十萬口中有36名重度顏損者居冠。相對而言,都會型城市在這份調查分析中的數據明顯較佳,若以六都個別觀察,顏面損傷人數比率最低的是桃園市,偏遠縣市重度顏面損傷者的比率遠高於大城市。
  在重度顏面損傷者年齡層分布方面,《風傳媒》的分析發現,各年齡層顏損者人數多是「男多於女」,且有相當的差距,其中又以60~64歲,男性顏損者481人是女性118人的4.1倍最驚人。


 
在歷經受傷、疾病,回歸正常的生活,顏損朋友卻經常面臨社會「以貌取人」的困境。        四、現代求職困難
               

       根據勞委會98年所做的身心障礙就業統計,顏損者退出就業市場比例高達58.6%,是一般民眾的1.6倍。失業的顏損者中,兩成是因「一般人對身心障礙者之刻板印象」找不到工作,或乾脆退出工作市場。
       不只如此, 100年專科警員班第卅期招生簡章口試標準載明,將「儀容欠端正者(包括痲面、有缺陷或頸部以上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過二公分以上者)」列為不合格項目,涉及對五官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及《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直到陽光基金會抗議,警專才修改涉及歧視的標準。
  根據衛生福利部在105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摘要分析中顯示,將近40%的身心障礙就業者求職時曾遭遇不平等待遇,其中顏面損傷者求職碰壁比其他身心障礙者嚴重,高達42%。雖然每個顏損者顏面損傷程度不同,但在不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情況下,他們卻時常因外貌遭到就業歧視。
         
資料來源:衛福部
      許多顏損求職者在投遞履歷時就遭公司淘汰,甚至在收到面試通知後到達現場,卻被告知沒有職缺或是以已經找到合適人選的理由拒絕,讓他們時常面臨來自雇主歧視及自我懷疑的雙重壓力,連倉務員這份只需要面對貨品與公司職員,不需要面對客戶的工作也會被拒絕。
       我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明定應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不得以「容貌」予以歧視求職者和員工,甚至因此不錄取,一旦確定違法,雇主最高將面臨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另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歧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並構成相關懲處及罰金的事實。然而不少顏損者因樣貌與常人不同,在就業上遇到不公平的對待,被剝奪了工作的機會,生計受影響之餘,亦令他們在社區中被孤立。
     如下圖,真正高階且屬於有專業能力的只有企業經理以及專業人員類別,也只有佔6.8%,而除了機械操作有專業技術外,其他職別都是偏基層的工作,佔的比重也較重。

             
資料來源:勞委會
      以身心障礙者的就業途徑而言,從勞委會的報告可知,身心障礙就業者目前工作之求職管道以「親友介紹」佔 39.4%最多,其次為「自家經營」佔 23.6%,使用其他求職管道的比率相對較低,都在 1 成及以下。

            
註:以當時有就業者為基礎

雖然有些顏面損傷者會因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而有就業保障,但身心障礙共分為八大類,顏面損傷因為一眼就看得出來,所以在身心障礙的弱勢就業中更顯弱勢。五、社會福利或法律幫助得了他們嗎?
  早期對顏損者的關注對象都是後天顏損者,焦點在於如何醫療,以及法律權益的維護。
      然而天生的顏損者,或是沒有造成肢體損害的顏損,一直以來並沒有獲得太多關注或是協助。一般而言,顏損者能取得身障手冊的機率極低。因顏損者並不完全等於身心障礙,其工作能力或其他方面沒有任何問題。而站在醫療角度上來看,整容就已經能修補當事人的顏面,因此美觀不在討論的範疇中,所以部分顏損者是沒有身障手冊的,或者是領取其他障別手冊的資格。
  身心障礙福利首次於 1980 年「殘障福利法」立法以來,歷經多次的修法工作:
1980  年公布殘障福利法,最初提到的身心障礙範圍,並沒有包含顏面傷殘。
1981  年由熱心公益的大眾及燒燙傷友協助,成立了陽光基金會
1989  年則有羅慧夫基金會成立,專注於先天顏損者的醫療
1990  年再次修訂殘障福利法,顏面傷殘納入身心障礙的範圍(殘障福利法第三條),顏面損傷者才得以享有各項福利以及政府的救濟措施,甚至是就業服務。
1997  年復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998  年在大眾的關注之下,陽光基金會與傷友們共同辦理了「燒死悲哀,燒不死含眼淚」公聽會,為身體燒傷者爭取權益。
1999  年行政院勞委會函公布:「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障害項目『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及審查標準。」從此以後,顏面損傷也被納入保險的部分,終於可以申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
2007  年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同時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2012  年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上路
 
  法律的修正使得顏損者處境改善,雖健保也能給付整型治療費用,但仍有要自費的部分,且一般保險公司也並不給付,甚至,顏損者想要保險時,可能會面臨保費增加,或是保險項目排除的情形。
  因此,能夠享受到社會福利的顏損者,與其他障別人士相比,其比例也較低,但在現實生活中,顏損者的負面困境依舊沒有消失,但因沒有身障手冊的緣故,無法獲得合理的援助,以及需要的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支持。

利益與影響

 目前顏面損傷雖然被列為身心障礙類別,可是在我們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的無障礙設施,如無障礙廁所、導盲磚……,卻對顏損朋友一點幫助也沒有,因為他們害怕的是人類帶有歧視意味的目光。因此,我們由衷地希望未來政府能夠由中央端來加強學校對於顏損者的相關教育,從教育小朋友開始,藉由認識進而理解,達到尊重及包容多樣貌的社會。所以我們在提點子裡提案,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有更多的人可以知道顏面損傷者的心聲,體會他們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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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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