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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

提議者 Ching

已附議7505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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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1-21
檢核
2020-11-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0-12-02
回應階段
2020-12-07
回應階段
2021-02-01
回應階段
2022-01-18
回應階段
2022-02-21
回應階段
2022-04-0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未婚女孩可以引用第六款的規定,也就是因為懷孕或生產,會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時,自己決定要不要生下這個孩子。但是,已婚的女孩呢?根據但書的規定,引用這個條款,必須要配偶同意。

 

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這個規定可惡的地方在於,生下孩子會不會影響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須是配偶「一起」決定,配偶不簽名,孩子就一定得要生下來。

丈夫外遇生子,為什麼第三者要不要拿掉小孩,不用妻子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但書一定要修正,這是一種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法令。如果未婚墮胎可以引用第六款的規定,不應該在結婚後,就要配偶同意才能引用第六款。

 

利益與影響

 

在有配偶的情況下,懷孕的女人除了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這五種不可抗力、無法選擇的情況外,對於自己懷了孕是否生下孩子的決定,無法自主。倘若配偶拒絕同意實行人工流產手術,那麼妻子就必須忍受懷孕期間的種種不適。

若有外遇中的丈夫、或有言語暴力的丈夫,在尚未得到相關證據時,能夠保障自己。

相關連結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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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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