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社畜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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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查詢網公告
含動力機械的違規停車件數:
107年違規停車
3,760,112(件)
108年違規停車
4,315,988(件)
109年違規停車
5,235,878(件)
違規停車的數量是不減反增,且這還只是有公開的,我相信不公開或被退件的數量一定比這數字還多。
在網路上所查詢的資料裡面沒有特別看到109年度的其他公開統計資料,在107年違規停車占總違規約3成,從違規件數可推知這比例是沒有低於3成的。
在這資訊裡面很遺憾無法查詢到因違規停車而造成車禍的相關統計,但相信用路人多少都有感悟違規停車的影響性有多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在56條裡面我認為皆適用,紅線沒有任何問題,非紅線在第五的說明裡面我認為是有符合的。
既然在現有法規是有的情況下,為何違規案件不減反增?我認為加強取締是可以有效改善現況的方式。
考量到警察人力的狀況與平時工作量的問題,我認為交由民眾自主舉發可達成其效益。但凡效益問題又須牽扯到民眾對於檢舉達人的不滿因而成效不彰,且檢舉後仍須透過警力人員人工核對,相對來說仍是造成警力負擔。
故這邊建議可改成開放檢舉非紅線、紅線違規停車有相對應獎金報酬,在疫情且各公司裁員造成失業的近況,以此來刺激民眾自主舉發,若能保障其隱密性避免被違規之人攻擊尤佳,再核對上面政府可委託民間機構處理,減少警察其工作負擔。
但也要考慮其惡意利用,故建議也可設立檢舉相關規定,像是若有幾件不成立或惡意檢舉經查照則取消資格。
1.長期考量可降低違停車輛的件數,及間接降低車禍的發生
2.民眾及委託民間機構,可降低失業人口,賺取的獎金也能刺激經濟循環
3.減少警察處理違停相關的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