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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臺中市、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不合理登山管制與罰則

提議者 Yihua Lin

已附議5727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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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08-10
檢核
2016-08-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6-09-22
回應階段
2017-03-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最近因為登山意外事故搜救問題,讓政府開始注意登山活動的管理,但是在制定管理辦法時,卻忽視本土登山文化脈絡與登山者在野外的真實處境,全然以「浪費國家搜救資源」的思維看待登山意外。雖然有些登山意外是人為不當處置導致,但是登山意外事件通常還是有多重因素如:天候、落石、溪水暴漲、動物攻擊等無法控制的自然因素引發,所以許多的登山者是在了解野外風險的情況下,努力將自已的體能、裝備、技術與知識準備好才步入山林的,也清楚認知自己可能會在無法有外部救援的情況下從事登山,因此對自身及隊員的安全是完全負責的態度。

但是目前我們從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之『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與經台中市議會三讀且已送行政院報核之『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與南投縣審查的『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中看到,現在所提出的登山管理政策,根本無法達到降低山難發生的目標,而只在強調由上而下的管制及對人民施以處罰,政令不只是限制野外知能豐富的登山者,更縮限登山活動未來發展的空間,甚至阻礙本土自然文化的深耕。

 

以「浪費國家搜救資源」看待登山意外,未正視山域救護系統的重要性

登山活動不僅在山地管制時期提供人民接觸自然土地的機會,更保留台灣自然探索精神。當世界趨勢正朝向去尋求人與自然可以和諧共存而鼓勵戶外生活的今日,台灣政策卻欲倒退而行,縮限登山自由,繼續封山管制。

台灣山域面積廣幅,長期以來政府卻沒有針對台灣環境特性建構山域救護系統的發展。城市發生意外可以請救護車、消防隊協助,但是當民眾在山區發生意外了,現在卻被冠上「浪費國家搜救資源」,以此角度看待登山活動,政府就不用正視缺弱的山域救護系統嗎?甚至繼續以限制和處罰的模式,透過縮限登山活動來消極面對。

 

封閉步道、禁入荒野,限制人民自由

登山活動中除了徒步健行是利用固定步道為多以外,登山的山野探勘、溯溪等多半是在無固定路徑的荒野和溪谷活動,也就是非步道的野地。有時熟悉山區地形的經驗登山者是基於提升登山步道的安全性,才戮力開闢新路線。「禁止自行闢路」的規定等同於禁止人民走進荒野。山域活動政策制定應該需要由原住民、登山者與自然保育團體及主管機關協議入山管理規定。如果為了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政策應該建立的是登山行程計畫登記報備系統,而不應該是封閉步道和禁止自闢路徑,並在不明究理的情況下處罰登山者。

 

個人無法投保登山保險,違反個人登山自由,也罔顧人民基本權

基於憲法第十五條人民生存權的保障及消防法第十六條課予各級消防機關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之義務,國家依據憲法及相關法律事實本對人民有救護義務。基於此,即便本條例草案要求保險且原則上以保險金來支付,但如果保險機制不夠完整,「違反基本權保障」之疑慮就會存在。

現行登山保險只有團體保險,個人無法投保,若規定登山要辦理登山強制保險,但是只有多人的登山隊伍可以投保,這不止違反個人登山自由,也罔顧人民基本權。

 

規定與罰則內容,不會減少山難肇因

領隊具備救護證書是否就一定能減少山難?可有相關研究評估過?若無如何判定這將是對登山安全有效的管制方式?強要領隊具備此等證明並設定罰則意義為何?

 

關於雪季期間應攜帶的雪攀裝備,除了條文中有部分裝備可能不敷安全之虞外,由於活動的地點區域或類型模式等不盡相同,條文中的裝備是否為必需而一定要攜帶,實也有相當大的爭議。

利益與影響

  1. 目前登山活動管理條例與草案皆忽視登山文化與登山者的真實處境,必需重新研擬,並依正義原則去顧慮人民的安全與自由權的保障,並非只在對人民進行管制及處罰。制定如此攸關登山活動發展之法規,更需要透過公開的過程邀請或徵集如:教育部體育署等相關主管機關參與;並且徵求或聽取各登山團體,乃至於從事登山活動的廣大民眾的意見,不應該匆促上路。
  2. 在登山安全管理上,政府應該先推動專責山域搜救系統發展。登山保險若要強制投保,不應限制投保人數門檻,將一人登山者納入投保對象。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協辦單位 教育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部 

463 已關注 關注
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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