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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管理法案臺灣版,不再浪費人民的納稅錢

提議者 周龍鴻

已附議5272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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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1-16
檢核
2017-01-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7-03-07
回應階段
2017-03-23
回應階段
2017-04-06
回應階段
2017-05-05
回應階段
2017-06-15
回應階段
2017-06-15
計畫管理法案臺灣版,不再浪費人民的納稅錢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美國白宮在 2016/12/14 由總統簽署並頒布,美國國會僅討論一年半時間,參、眾兩院隨即無異議通過立法的 PMIAA(Program Management Improvement Accountability Act) 「專案集(政府稱之為計畫)管理改進責任」法案(31 U.S. C. §1550)。該法案獲國會與白宮一致性地認同與採用「系統性管理標準」(PMO,專案管理辦公室概念)建立機制,要求聯邦政府機關遵守專案管理之規劃、執行以及評估的準則,提高行政機關執行績效,以樹立現代化政府機關「當責」典範。


PMIAA 法案係因兩項重大政策,曠日費時、花費鉅資,卻無法達成原訂目標而延宕、取消甚或中止之專案集與專案,僅此即已浪費逾76.1億美元(匯率1:32)(約新臺幣 2435 億元)預算,其管理缺陷:範疇不明、期程過長……等,使人民納稅錢付諸流水。


檢視臺灣過往政策與大型計畫之績效與現況,諸如近年的:桃園機場捷運、桃園國際機場淹水、金門大橋工程、臺中快捷巴士(BRT)甚或核四停復工……等。回歸基本面討論國家計畫管理標準和統一準則,其實各級行政機關仍僅依循經驗法則。以現行法規制度觀察,或有於計畫執行中的「政府內部控制制度」、或執行後的「監察審計制度」,然而全面性、系統性對於大型計畫之國家級政策和施行準則還未曾得見。


因此,建請制訂國家級的計畫管理準則,讓政府機關在執行任一計畫時,系統性地對於計畫之起始、規劃、執行、管制與結束的各個段,皆有國家級政策和施行準則做為依循之標準。


中央行政體系內,可援用現有的國家標準 CNS 21500「專案管理指引」與國際標準 ISO 21504「計畫管理指引」(目前標準檢驗局已起草),由「計畫管理政策委員會」:

一、制定計畫管理政策的基礎標準,建立系統性(含計畫的評估成立與否、起始、規劃、執行、管制與結束)的中央行政機關之計畫管理政策以及施行準則;

二、審視檢閱監察院或審計部所稽核之計畫缺失,提出改進建議與指導方針;

三、審理各單位計畫提案,並匯整各計畫資訊,監督管理執行過程;

四、成為跨機關間,改進其計畫管理的主要論壇平台,成為日後國府相關計畫的經驗學習及知識管理平台;

五、制定中央行政機關之計畫管理者人力發展策略(職能、職系、職涯),以維持永續運作之機能。(建議諮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利益與影響

利益:

一、為政府重大計畫把關以及進行系統性評估,避免啟動無效益的計畫;

二、提升大型計畫案執行效率,於行政機關間「分享與傳承」經驗學習;

三、避免執行國家大量預算費用卻沒有結果之風險;

四、善用專案管理專業人士(專業的事情,由專業的人才為之);

五、媲美大型企業成立專案辦公室的現代管理方式。


影響:

一、預先評估政府短、中、長程之施政計畫目標無法達成之風險。

二、先行制定及評估政府短、中、長程之施政計畫目標不能如期如質如度達成之風險管理對策

三、分析政府短、中、長程之施政計畫目標實行效益。

四、建立政府短、中、長程之施政計畫目標效益不佳退場機制。

五、針對政府機關人員實行短、中、長程之施政計畫目標應盡責任進行完善輔導與監理。


臺灣有許多工期延宕或品質未達水準的大型專案,都是橫跨好幾位總統任期,這已不是國家領導人的能力問題,而是我們真的缺乏一套有效的大型計畫管理制度!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協辦單位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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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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