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黃核統
已附議30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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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薪水不是「雇主送的」,而是從勞工的付出換來的,這不是「贈送」,比較像是一種「交易」。
建議修法:
如果勞工薪資低於最低薪資,或加班沒加班費,除了依照現行法規外,讓雇主限期補發,然後有長達2年的特別觀察期。如果期限一到沒有補發,或觀察期內再犯,則以停業作為處罰,而停業時照常支付薪水。
另外,將有「進入過」特別觀察期內的公司、營業所的名稱、地址與連絡電話,依照違法年月公布,並分現在、過去曾在觀察期內,及觀察期內再犯3類,接受民眾查詢。
1.增加違法雇主的開銷。違法就是違法,雇主不能用「市場」或「沒技術性」,還是其他名義再降低薪資。
2.讓勞工拿回原本應該得到的收入。
3.違法公司、營業所,會在名單上長期留名,民眾一查便知。
4.避免將我國公司的違法習慣,不知不覺帶到國外,讓外國人對我國留下壞印象,或被他國勒令歇業。
5.讓違法公司改過。公司給非法低薪、不給加班費,如何讓勞工願意好好為公司服務?
6.避免「台灣製造」損質。公司節省了勞工的薪資,勞工不可能節省工作量。公司賺了勞工一部分的薪資,但流失了一部分的服務品質,及勞工對公司的忠誠度。
7.便於大數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