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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勞工薪水低於最低薪資,或加班沒加班費。

提議者 黃核統

已附議3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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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5-03
檢核
2018-05-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7-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工的薪水不是「雇主送的」,而是從勞工的付出換來的,這不是「贈送」,比較像是一種「交易」。

建議修法:

如果勞工薪資低於最低薪資,或加班沒加班費,除了依照現行法規外,讓雇主限期補發,然後有長達2年的特別觀察期。如果期限一到沒有補發,或觀察期內再犯,則以停業作為處罰,而停業時照常支付薪水。

另外,將有「進入過」特別觀察期內的公司、營業所的名稱、地址與連絡電話,依照違法年月公布,並分現在、過去曾在觀察期內,及觀察期內再犯3類,接受民眾查詢。

利益與影響

1.增加違法雇主的開銷。違法就是違法,雇主不能用「市場」或「沒技術性」,還是其他名義再降低薪資。

2.讓勞工拿回原本應該得到的收入。

3.違法公司、營業所,會在名單上長期留名,民眾一查便知。

4.避免將我國公司的違法習慣,不知不覺帶到國外,讓外國人對我國留下壞印象,或被他國勒令歇業。

5.讓違法公司改過。公司給非法低薪、不給加班費,如何讓勞工願意好好為公司服務?

6.避免「台灣製造」損質。公司節省了勞工的薪資,勞工不可能節省工作量。公司賺了勞工一部分的薪資,但流失了一部分的服務品質,及勞工對公司的忠誠度。

7.便於大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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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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