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以利亞
檢核未通過
我超極強烈建議臺北中央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的生存權,而這生存權不該依照族類收入與肢體健全與否設置門檻,而是任何公民都應當享有的權力,一種公民理應擁有的在這國土上自由生存免於飢餓帶來的恐懼與居住帶來的恐懼威脅的基本權利。
臺北中央政府應當調整社會福利支出項目,調整許多針對不同收入;族類;肢體殘疾狀況之門檻的社會福利項目,以精簡行政資源當方式直接向全體國家未少年成年公民和成年公民發放金額NTD50000(新臺幣伍萬元)和NTD160000(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的無條件通用基本收入自由紅利。
這自由紅利一旦落實將緩解世代對立,貧富對立與階級對立等問題,同時將因為精簡取多審查提他社會福利項目的部門成本,部分緩減低薪低就業帶來的消費市場委縮問題,以此為基礎架構社會安全網路,降低各縣市鄉鎮地區的城鄉收入差距;資源差距與貧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