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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民意代表的出席率應超過每期會議的三分之二,否則應即刻退職並退回所領薪資

提議者 示範老兵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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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1-16
檢核不通過
2020-01-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各級民意機關,從中央的立法院到各級縣市議會以至於鄉鎮市民代表會,在各項會議上出席率低的狀況已經是常見的狀況,我們時常在媒體上面看到議場上一整區位子空蕩蕩的照片,人民心中早已不滿,因此推出此議案,希望藉此議案,改善各個議會議事不彰的狀況。

實施辦法就是:

  1. 界定各級民意機關有關會議的定義,立法院方面,包括了各黨團會議、黨政協商會議、各委員會、全院聯席會議、總質詢、預算審核等等,各級地方議會則包括了各黨團會議、議會質詢以及預算表決等議場內的會議,但無論中央地方,不包括各黨團以及個人所開的記者會。
  2. 出席率為每一會期統計一次,各民意代表每會期出席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意即,必須多於三分之二。
  3. 每會期結束之後立即統計出席率,未出席次數超過三分之一者,即刻喪失民意代表資格,並退回所領薪資。
  4. 所謂薪資,為國家所訂支付給民意代表的薪水、出席費、特支費、研究費,但不包括助理所領薪資。

我們認為民意代表既然是自己主動登記參與競選,經過人民投票託付責任,就應該已完成人民託付為第一優先,參與議會是責無旁貸的,如果因個人私事而無法執行議員理當負的責任,就不要繼續留在位置上,讓有能力有意願的參與政事。

利益與影響

  1. 提升議事效率。
  2. 提升審查水準。
  3. 節省國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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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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