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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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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消費爭議之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5月 更新日期:106年5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0194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105年1月至12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申訴受理件數統計補習類申訴案件共計5,780件 高居105年各類別之第一名。 (二)補習班發生諸多消費糾紛,例如消費者報名參加免費課程,業者告知需加報其他科目,並可申請課程補助及分期付款,而「分期付款」實為「小額信用貸款」之契約,消費者在不知情狀況下,貿然訂定貸款契約,嗣後消費者收到融資公司的催繳單,才發現業者竟為其辦理高利息的信貸。再者,消費者與業者簽約,申辦銀行貸款,日後因故無法繼續上課,業者卻以銀行已完成核貸程序而拒絕解約。此外,部分健身房、瑜珈教室以預付型消費方式,推出2年、5年、10年,甚至終身永久的會員制,其付款方式有下列數種︰消費者以現金或信用卡一次付清;辦理銀行分期貸款,部分是向融資公司貸款;部分金額以信用卡支付,剩餘款項向融資公司貸款的混合付費模式。若業者經營不善,無預警歇業,消費者求償無門,無法要回已預付之款項。 (三)部分補習班業者利用各種名目做不實的宣傳,或者以保證就業為誘因,鼓吹消費者必須參加補習才能獲得工作,使消費者簽訂補習契約,待欲辦理解約時,業者不是藉故拖延就是置之不理,消費者往往求助無門,無法辦理退費。《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已規定,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之處分。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對於違反規定者,應依法處置,除此而外,勞動部宜針對消費爭議較多之補習業者,研擬排除合作或補助條款。另宜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明定補習班不得轉介其招收之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簽訂契約,支付費用,以免消費者因前揭消費糾紛,而影響其日後個人信用。
https://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events_ct?id=339 每年都有上百件補習班糾紛發生。對消費者而言現行的法條是很不合理的,仔細查看繳交學費以及退費標準比率根本是政府在默許詐騙行為,讓補習班業者能夠利用這個漏洞不斷吸金。最源頭就該從法規改善起才能不讓那些補習班業者繼續賺不義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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