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Nijen Lin
已附議9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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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修正後內容:"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合計總額,不得超過其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超過部份,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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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條文內容:"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可知按目前規定,失業勞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加上當月工作所得,合計不得超過投保薪資的80%,除非合計總額低於基本工資,則以最低基本工資為上限。
請設想一種狀況: 倘若你投保薪資為4.2萬/月,有銀行貸款3萬/月,生活費僅1.2萬/月
則在你非自願性離職(例如因為本次疫情)失業後,依規定所領取之失業給付加上當月工作所得,合計不得超過3.36萬/月;也就是倘若要完全依規定辦理的話,你的生活費用扣除銀行貸款,只剩下0.36萬/月
也就是說,失業期間無論你如何想努力打零工來維持家計,你最多也只能擁有3600元/月的生活費;平均120元/日,包括三餐.手機電話.水電費.交通費等雜支....請問你有辦法過日子嗎?
更甭提在目前勞檢嚴重不足,中小企業普遍以多報少,甚至完全不報勞保的情況比比皆是,勞工失業的處境,更是雪上加霜....
在這種情況下,設定不得超過投保薪資80%的上限,不只是達不到扶助失業勞工的目的,更是等於設下陷阱,迫使勞工不得不鋌而走險,進行不實申報與違法詐保,否則便無法滿足原本生活所需的條件,等於陷勞工於不義
因倘完全按照規定走,依上例則意味著你必須在失去你的房子與挨餓受凍無法正常生活兩者之間,選擇其中之一,因為房子不繳貸款2-3期,你的房子就會被拍賣了;因此我提議,應考慮廣大勞工的實際需求,勿因錯誤的預設立場,導致非但不能真正幫助勞工,反倒入人於罪,讓失業勞工更加雪上加霜
1.修正法條,讓失業給付的真正美意付諸實現,而不會有迫使勞工鋌而走險的違法後遺症
2.法條修改之後,勞工失業期間打零工彌補失業給付不足的部份,可由原先的80%-60%=20%大幅提升至40%,能夠完全彌補失業期間只能領投保薪資60%的不足水位,而得以維持原先生活品質,不至因失業期間經濟收入中斷,失業給付又遠遠不足的窘境
3.法條修改之後,由於勞工是靠自己勞力兼職多打零工多賺錢,所新增的20%薪資是完全靠自己的勞力賺來,因此並不增加任何一毛勞動保險理賠或政府預算,勞保與政府均不會因此受到任何影響
4.勞工失業期間可以更安心,便不須因為失業期間經濟收入不足的心神不寧,而增加身心科的醫療支出,無論勞工與政府健保預算,均可因此省下一筆醫療費用;也可減少因心神不寧而增加的車禍肇事
5.失業給付規定,原是鼓勵勞工更為自己負責;勞工靠自己勞力於失業期間多打零工,以滿足失業前的生活水平,應當是值得鼓勵的行為,而非因為政府過度的錯誤預設立場,反而得到不當的非議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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