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許
已附議7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5個附議
現在日本有一個法規:[擁有車位的人才能擁有車子]
現在台灣的交通,太多的人民擁有車子,家裡沒有空間可以放,就停在馬路上,影響交通。
初期可以由新聞、廣告、報紙、駕訓班來提倡,過了2年之後開始警告,再過半年開始懲處。
有車的人要去監理站辦理相關程序,人民需要拍照、錄影,還有相關的土地證明,證明車位是你的,並且監理站需派人去作相關調查,如果事實有誤,再加重嚴懲。
並且政府可以多提供一些共享交通工具,並且在特定時間增加火車和公車的班數。
有車的人可是沒有車位,沒有在兩年半的時間以內處理,需增加稅收(當然有車位的人不用增加)
並且在實施後,有車子長時間停放,可立即拖吊,並且將罰錢的百分之幾的錢給拖吊車還有檢舉人,當然如果人民繳不出錢,在幾年的時間未領回,就沒收並繳交於國庫
,由政府處置,並且給拖吊車與檢舉者少許的錢。
這個規定可能會影響一些車行或著相關停車場的業績,所以這個規定有好有壞,不過以大局面來說,好的佔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