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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政府徹底落實捕獸夾販賣與持有皆懲罰,並提高現有刑事責任與罰金

提議者 友愛動物

已附議5158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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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5-02
檢核
2020-05-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0-05-28
回應階段
2020-07-22
回應階段
2020-07-23
回應階段
2020-09-0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年來販售補獸夾猖獗,不僅無視法律規定,反而更就猖狂販賣,不只實體店面,網路各種販賣捕獸夾的囂張行行徑,就是雖然有立法禁止,但是沒有具體嚴查,使人僥倖心態無視立法的事實,持續公然販售,並於近期造成大量貓狗,野生動物受傷或受重傷,情況實則慘不忍睹!

 

建議相關單位嚴查網路販賣與實體店面販賣,並禁止製造,已持有者需銷毀,否則一律沒有寬限期

 

 

建議提高刑事罪/罰金/並開放檢舉販賣與持有者

 

設立(檢舉獎金新台幣$10萬元)讓民眾幫忙政府一起監督!!保護動物落實文明國家該有的生命態度,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利益與影響

  1. (一)現有法律層面--野生動物動保法:

  2. (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者依據其所獵捕之野生動物是否為保育類,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或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提高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或處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二)現有法律層面--動物保護法部分

1、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建議全面禁止無機關許可問題,違者提高至10萬以上40萬以下罰鍰,並得併新增有期徒刑1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

累犯罰金可加倍

 

 

2、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建議全面禁止無機構許可問題,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40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如業者仍持續販售可併科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

可累罰,機關單位可視情況收回與廢除公司行號經驗許可證

 

 

設立(檢舉獎金新台幣$10萬元)持有或使用或製造或販售均可檢舉讓民眾幫忙政府一起監督!!保護動物落實文明國家該有的生命態度,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農業部 

協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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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權責機關說明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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