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strc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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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認定電動代步車爲醫療用之輔具,其路權等同於行人,依法須行駛在人行道上。然而,常常有高齡者駕駛電動代步車違規穿越馬路、無視交通規則、甚至駛上高速公路,造成代步車駕駛人及用路人的危險,再加上電動代步車無需車牌,儘管有違規證據也無從追究。
綜上所述,建議可以對電動代步車採取實名制登記,並配有車牌,代步車使用人也須參與道路安全講習或測驗,取得許可證後才可使用。
加強電動代步車使用人對道路安全的認知,保障其自身安全、減少危險的產生,同時避免影響其他用路人。提供全體民眾一個更安全的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