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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警察拖吊慢車後製單舉發違規的權力,別再讓自行車租賃業(如obike)與自私民眾囂張下去了

提議者 自行車租賃業

已附議1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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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2-04
檢核
2017-12-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2-05
請給警察拖吊慢車後製單舉發違規的權力,別再讓自行車租賃業(如obike)與自私民眾囂張下去了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市容很亂

業者認為拖吊費很便宜

使用者認為罰不到

法規很落後

請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正式本問題,給第一線執法人員拖吊慢車後的對其違規行為予以舉發的權力,別再讓自行車租賃業(如obike)與不守交通規則的民眾再放肆下去了。

建議儘速修改下列法規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應該修正為「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應增訂第二項「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慢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慢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應增訂第三項「依法移置之違規慢車,警察機關應依以領車人為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受處罰人之救濟依同法第85條規定辦理)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應於第1項,增納同法第74條之適用。即「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請中央主管機關別再說「這是地方政府的權責」,請認真面對,別踢皮球,讓慢車的交通秩序維持越來越健全健康。

 

也請各位網友多多支持本提案,幫忙附議。慢車管理法規,我國實在落後太多。

利益與影響

1.完善我國道路交通慢車環節的管理,予以全國統一化。

2.慢車多是人力或電力驅動,具有環保低碳排特性,可以提昇我國空氣品質,值得鼓勵使用,但鼓勵過程需要配套管理,本修法建議可以發揮此價值。

3.長期以來慢車管理問題,地方推給中央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推給地方機關,實在很可笑,現在慢車因為具環保愛地球性質,越來越多人使用,管理也已經是全國性問題,本次修法建議,可以讓我國在車輛交通秩序管理上,向前邁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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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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