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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槍時機需由警政機關聯合提出用槍時機之判決,不得單由法官判決

提議者 Renee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員警用槍時機需由警政單位提出用槍時機判別,並由警政機關聯合審判,不該由法官單獨判決;嫌犯有駕車逃逸之疑且極富攻擊性,應避免造成一般民眾與員警傷亡,在合理範圍內支持員警用槍及射殺,不需私下與嫌犯家屬和解,如不逃逸與反擊便不會有此後果。

利益與影響

不需對嫌犯家屬有所補償,造成員警莫大壓力與財損,如逃逸便不會有此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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