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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各類傳播媒體的假消息應立法管制

提議者 小李

已附議12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7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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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6-11
檢核
2021-06-1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8-1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年來透過各類傳播媒體散佈不實訊息及仇恨言論等行為日漸嚴重,以致影響社會秩序、輿論及民主制度行為,而目前能反制的實際作為除了事實查核平台、倚靠網路平台自律、民眾的媒體識讀能力外,政府公權力的介入便是最後一道防線。

 

而我國現行法律對於防範假訊息的條例有: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2.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第64條、 第64條之1、第65條、第66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3.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第35條

「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

4. 災害防救法第41條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如今可散佈謠言的媒介已不再像過往僅有傳統媒體,而是有各類網路平台可供使用,假訊息的樣貌也日漸增多,防制上會越來越嚴峻,因此跨部門合作有強化的必要;且上述法律規範對於謠言的定義皆過於模糊,可能會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進而導致寒蟬效應,若濫行移送,雖然法院能夠盡力把關保障民眾的言論自由,仍會對人民造成很大的心理負擔,更嚴重可能會癱瘓司法資源。

 

而在此將藉由提案建議下列事項:

1.    建議政府可參考德國《網路執行法》或法國《反資訊操縱法》建立類似的專法

2.    設立專責機構

3.    重新衡量謠言之定義並明確表示,如:散佈謠言、不實訊息及仇恨言論等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

4.    針對累犯者提高刑責,以達嚇阻作用。

5.    增加對於「錯誤訊息」及「不實訊息」的處理辦法

利益與影響

1.改善有心人鑽法律漏洞的風險

2.維持社會秩序及民主制度

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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