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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制衡實驗教育機構或實驗教育學校單方面停辦, 保障實驗教育學生權益

提議者 Cyclops

已附議14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5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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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7-24
檢核
2020-07-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9-2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事由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後稱資策會)於2018年申請成立臺北市運算思維實驗教育機構(後稱運思機構),2020年4月起,未與家長學生溝通取得共識,即單方面宣布停招停辦,推翻招生時八年教學計劃與兩年實習進修之承諾,罔顧學生權益,並於聲明稿中以及接受媒體採訪時避重就輕、文過飾非、操弄輿論。家長展開自救行動,多方陳情,爭取至少延辦一年至2022年7月31日。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1條,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或廢止許可,應經審議會之決議。

 

但協調過程中,臺北市教育局表示當初僅核給運思機構三年計畫期程,資策會若不提出續辦計畫,無法可管。資策會亦稱停辦停招並不構成「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1條「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或廢止許可」之事項,因此無須經過主管機關之審議會決議。

 

二、提議

敬請相關單位檢視現行實驗教育法規中,明訂有關「停辦」與「停招」之定義與規範,令實驗教育機構不得單方面決定停辦或停招。

 

停辦定義:實驗教育機構或實驗教育學校於計畫期程中途欲停止辦學,或不再提出續辦計畫。

 

停招定義:實驗教育機構或實驗教育學校於計畫期程中,決定不再招生,應視同變更實驗教育計劃,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1條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3條辦理。

 

若實驗教育機構或實驗教育學校欲停辦,必須於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到期之前一年,邀請主管機關代表共同召開關於停辦之說明會議,向學生、家長、教師取得同意與共識,提出家長、學生、教師均可接受之配套方案,方可向主管機關提出停辦或停招之申請。提出申請之後,須經過審議會與公正專家代表公開審查停辦或停招原因及配套方案,並決議通過,方可停辦或停招,相關主管機關亦有權駁回機構或學校停辦或停招之申請。

 

審議通過停辦或停招之後,相關主管機關須定期追蹤監督機構後續做法,是否落實配套方案,保障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家長之權益。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1條,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或廢止許可,應經審議會之決議,但未明訂何時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決議。可比照「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3條,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同意變更。

 

若機構未事先與家長學生取得共識,單方面提出停辦或停招,或大幅度變動教育方式而未呈報主管機關並通過審議會決議,提請比照「私立學校法」,訂定明確罰則或其他可制衡機構不法行為或不當情事之措施。

利益與影響

一、利益或影響

實驗教育乃新興熱門議題,亦為傳統教育體制注入一股活水,近年來發展蓬勃快速,接受實驗教育學生數量與日俱增。然而,相關法規之建構卻未見完善,身為指標性政府法人,由經濟部成立之資策會卻率先利用法規未臻完善之缺陷,大鑽法律漏洞,在未與家長學生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停辦旗下臺北市運算思維實驗教育機構,臺北市教育局於此案亦失職失能,聲稱無法監督或要求機構,是家長自己粗心大意。

 

此案提請包括行政院、教育部、經濟部、監察院、立法院,臺北市政府等相關主管機關注意並出面導正,檢視並修法完善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勿令資策會帶頭樹立最不良的示範,否則其他機構恐起而效尤,將對臺灣創新教育及實驗教育發展造成極為嚴重的傷害。若要令臺灣實驗教育與創新教育發展走上正軌,法規的完善絕對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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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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