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7-05-01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7-05-0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7-06-15回應階段
機車停等區為一專供機車停等的區塊
讓起步加速較快的機車可以優先起步
促進體積較小的機車在車陣當中的流動
緩解交通壅塞
提高整體車流效率
經與停等區設計者當面確認過後
在設計原理上
此一區塊供所有機車使用
紅黃牌亦可使用停等區
且同樣有緩解壅塞的效果
目前制度把此種合理且有利於交通的行為判定為違規,並且須繳納罰款
機車不能使用機車停等區
完全不合理
設計者對此一現況亦感到十分訝異
希望政府必須盡速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可於機車停等區停等紅燈
且於修法完成前停止取締大型重型機車於機車停等區停等紅燈
提高道路面積利用率,減緩塞車,促進交通效率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回應日期
2017-08-15
回應機關
交通部
交通部將依提案人於會議中所提事項洽詢法制意見後錄案研處可行性。
現行大型重型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係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而提案人所述之機車停等區已配合行政院核定的「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畫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於106年6月14日修正為「機慢車停等區」,而該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2規定,是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故依現行法律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不得使用機慢車停等區。
1.本案已於106年7月27日邀請提案人、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召會研商,提案人訴求首經釐清,希望定位大型重型機車為兼有部分汽車路權之機車,所以應依停等區原設計目的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停等使用,惟各直轄市政府均因現行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係比照小型汽車持反對意見,亦有部分單位則對我國車流相對複雜,易生鑽車縫、不利分流等提出保留意見。
2.另提案人於會議中提議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後段「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規定,修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2規定開放大型重型機車使用機車停等區,事涉法律法理適用解釋,將洽徵法制意見後錄案研處可行性。
交通部將依提案人於會議中所提事項洽詢法制意見後錄案研處可行性。
持續研議法律法理適用解釋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