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栗子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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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刪除延遲通報罰責,改為行政處份;或將罰責按造事件樣態輕重,依比例原則妥適調整。仍建議以刪除罰責為主。
2.請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細則,將性評通報的認定樣態詳列,以利承辦人員有所依循,不要籠統,造成第一線人員的認定不同於調查人員或國教署、教育部性平專員。
1.所有調查報告,幾乎都在抓哪位教職人員延遲通報,以便於給相關教職人員延遲通報的罰款,罰款後,學校人事單位仍要針對教師被罰款之事在送進考核會,列乙等考績,結果又被處份,考績獎金也有隨著減損,等罰款罰二次,再外加一個處份。這合理嗎?明明通報教師或承辦人員就不是行為人,為何最終是在懲罰這些人員。試問,這些一線的教職人員面對這種困境,還有誰願意承接這樣的任務,屢屢澆熄第一線人員的熱情。而真正違法或違失的當事人,也只是行政處份。
2.性平事件按程度和狀況都有所區分,那為什麼在延遲通報上的罰責,卻是一模一樣。比方說,最嚴重的性侵害事件發生超過24小時的延遲通報,和性騷擾不成立(如小朋友互動時,不慎碰觸對方的下體),卻超過24小時的延遲通報的罰款,竟然是一模一樣。難道制定法律的人是閉著眼睛在制定法律嗎?這難道是國家聘用的法學素養具足的人嗎?延遲通報罰款是3萬到15萬,試問,難道對幫忙責任通報的教師有違失只能有罰款,不能有其他行政處份來取代嗎?重點通報的教職員不是行為人。
3.認定,第一時間處理的教職員,在比較不明顯的行為認定上,如果認定為學生行為偏差,但在調查委員調查後,認為是性平事件時,這通報職員就會變成延遲通報。再者,調查委員調查後,原校性平會未認定有其他延遲通報者,卻因為國教署或是教育部的性平專員認為,案內還有其他延遲通報的人,就必須再那些被認定延遲通報者開罰。這合宜嗎?
4.如能修訂,可使全國的小學至高中職學制的教職員在處理事件不用總是提心吊膽,案件一發生就得擔心是否要被罰款(最低3萬元,對一個要養家的職業是沈重的負擔),如不能修訂,對第一線的教職員來說是極大的負荷。期盼大家能正視這個問題,讓法規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