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讓台灣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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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論節目例年來因言論未受管控,時常出現錯誤引用或錯誤解釋國內及他國政策、文化等情事。導致我國在國外之名聲受損、危害我國外交關係、造成外交體系疲於奔命、他國民眾於網路上對我國產生不良印象及言論等等。 舉例如中國茶葉蛋事件、馬來西亞COVID-19防疫等情事。
此類政論節目常掛以"新聞"名義,以個人主觀評論作為新聞播送,長年提供國內外觀眾收看,不僅混淆視聽,更使我國受盡他國民眾嘲諷,認為台灣新聞品質低落、不客觀、引用錯誤數據及陳述。 我國國民更因此類政論節目,養成互相攻擊,"出征"他人的習慣,甚至到他國官員、政要、演藝人員等社群媒體進行攻擊,已造成我國在國際形象上之負擔,以及國民素養之質變。 此等情事已非屬新聞自由之範疇,亟需制定相關審查辦法及罰則以正視聽。
本提案要求:
1. 政論節目禁止以新聞名義播出,節目標題不得包含"新聞"字樣,內容不得以新聞自居,不受新聞自由之保障。節目內容須經主管機管審查,並請NCC制定審查辦法,並透明公示審查結果及過程,以達公平公正公開。 本條提案依據為我國廣播電視法第 25 條 電臺播送之節目,除新聞外,主管機關均得審查;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禁止政論性節目以侮辱、謾罵、攻擊他人等方式進行事件論述,並禁止以個人主觀立場扭曲本國或他國政策及言論,評論事件須於節目播出前於公開平台公告周知其事實查證過程,違者應訂定處罰條例,並禁止播出,以避免國人受其影響進而模仿,產生內部社會甚至與他國民眾間之矛盾,影響社會善良風俗,進而破壞我國外交關係損害公共利益。
本條提案依據我國廣播電視法第 21條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
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
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
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
主管機關審議。
我國政論節目例年來因言論未受管控,時常出現錯誤引用或錯誤解釋國內及他國政策、文化等情事。導致我國在國外之名聲受損、危害我國外交關係、造成外交體系疲於奔命、他國民眾於網路上對我國產生不良印象及言論等等。 舉例如中國茶葉蛋事件、馬來西亞COVID-19防疫等情事。
此類政論節目常掛以"新聞"名義,以個人主觀評論作為新聞播送,長年提供國內外觀眾收看,不僅混淆視聽,更使我國受盡他國民眾嘲諷,認為台灣新聞品質低落、不客觀、引用錯誤數據及陳述。 我國國民更因此類政論節目,養成互相攻擊,"出征"他人的習慣,甚至到他國官員、政要、演藝人員等社群媒體進行攻擊,已造成我國在國際形象上之負擔,以及國民素養之質變。 此等情事已非屬新聞自由之範疇,亟需制定相關審查辦法及罰則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