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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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成績及操行作為學生代表參選資格
教育部目前頒布的《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內並未規範學校使否具有權力干涉被選舉人之資格,造成現行許多學校間接逼迫學生會,以不民主不公開的程序更改《組織章程》,造成現行學校的學生代表選舉,經常會以學期成績、學期操行成積 和 出缺勤紀錄來作為參選學生代表之資格,但我國民意代表之選舉,《選舉罷免法》內僅規範年齡、是否受監護宣告和是否褫奪公權,並未規範被選舉人之學歷或犯罪前科,因此我建議教育部盡快修正,組織章程內,不得以學生的學期成績和學期操行作為學生代表參選資格。
利益及影響
(1)避免學校間接干涉學生代表選舉。
(2)不得因成績或操行而剝奪學生之被選舉權。
(3)降低臺灣對於成績的刻板印象。
(4)使學生代表選舉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