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林文文
已附議28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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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有效管理檢舉效率人員應受訓練義警義交模式取締行為具體化限定項目儀器定期校驗比照公家儀器非經受專業訓練者不得檢舉一般交通違規.職權視冋警員
2.特別項目不限者以危險性或一.闖平交道(優先路權)二.闖紅燈三.肇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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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浮濫檢舉看一堆沒違規証物浪費警力.
2.沒校驗的証據沒証據力.
3.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在有沒有違規減少紛爭.
4.固定項目可以明確加快審理時間.
5.明定項目可以教化於民清楚有沒有違規執法者也能以實際情形判斷有沒有違規
個人見解交通違規量大且雜有效管理可提高效率且減少民怨現行法規明定救濟途徑因量大且法律有些模糊.例一.經以科學儀器檢舉不在此限.二.依第7條之1.三.依法行使職權.
.並不符合釋字第402號解釋具體明確的規定又釋字第313號解釋以法律明文為限.行政罰法第4條空洞廣義易生紛爭難以教化於民.
蓋上治乃無為而治.欲逹此境需依法而治且教化於民故法規需明確具體於得教化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