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呼嚕嚕
已附議15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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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7條: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目前社會時常出現隨機殺人案件
但一般民眾卻手無寸鐵,只能坐以待斃或使用無法與嫌犯抗衡之雨傘、背包等器具。
部分多數警械依舊擁有殺傷力,僅適合提供給訓練有素之執法人員使用(如電擊器)。
在此要求政府應開放警棍(不含電氣警棍)供民眾持有自衛。
為避免警棍開放後遭濫用,申請人應攜帶已購警棍至警察機關報備,經警察機關查驗無下列情況者,即可現場給予警棍使用職照。
1. 未滿20歲。
2.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但過失傷害、過失殺人不在此限。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開放民眾持有警棍,提升一般民眾自我防衛能力,並有效拖延時間或鎮壓嫌犯至執法人員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