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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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交通法已經落後二十年,與先進世界相差甚遠,應該遵從先進國家交通法原則,
1.行人>自行車>機車>汽車
2.取消同一車道能轉彎又能直行
3.嚴格取締超線車輛,騎上或開上人行道車輛
4.允許交警不定時不定期突襲開單
5.如若違反以上相關條例應嚴格開罰且扣點,扣滿需禁止使用汽車或機車半年,如若造成人員傷亡除了易科罰金外且須依照傷害程度處以坐牢半年至十年不等
6.期望未來各鄉縣市能設立一個交通實境查核單位(此單位需實際每天使用汽機車或是以行人方式體驗查核該路段是否有違道路使用原則),清除解決視線死角問題,政府能透過跟民眾買地或者換地把視線死角障礙完全清除
7.廣設行人樹 行人道 圓環以促進綠化空間和減少交通號誌的維修成本
8.消除機車道機車待轉格
9.無論自行車 機車 汽車看到行人需於500m就需減速甚至停止
10.開放高速公路給各種車輛使用,並分等級收取道路使用費用
11.內側車道為超速車道,故不能行駛於該車道超過5分鐘,超速完需盡快換回外側或中側車道
12.禁止任何車輛停於十字路口待轉
13.行人與車輛紅綠燈需分開,行人行走時車輛皆只能等待綠燈
14.沒紅綠燈圓環的地方,快到轉彎處需多一個待轉車道
15.政府能陸續收購民地來建設停車格,減少違停現象,抑或鼓勵民眾改地建設停車格,鼓勵民眾平價收取停車費用,減少土地淪為無用武之地,且能改善違停現象,又能降低民眾於狹窄巷弄停車而造成火災時消防車抑或救護車無法即時通過現象
利益:
還路於民,建立更舒適的旅遊國家
減少車禍發生,實現台灣十分安全的現象
讓國人都羨慕的國外交通得以在台灣實現
影響:
降低車禍死亡人口可以降低醫療浪費
圓環能節能省電
多種植行人樹能吸收廢氣污染
禁止內側車道過多車輛可以減少堵車時間
開放任何車輛行駛高速公路可以減少交通費時增加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