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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開罰應修法回歸執法單位取締,經民眾舉發者應採勸導通知,非逕行開罰

提議者 天才

已附議5222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7-09-27
檢核
2017-09-2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7-11-07
回應階段
2017-11-17
回應階段
2018-01-05
回應階段
2018-10-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許多檢舉達人於道路或巷弄內拼命搜尋違規車輛並以照相或錄影形式舉發用路人違規事項,造成執法單位須拼命寄發罰單、大量判定違規與否之負擔,殊不知檢舉人本身於檢舉時採證過程中是否自行違反交通道路相關管理條例規範,反而造成更大的交通安全影響。若經民眾舉發之違規事項並不影響該處之交通安全或道路暢通,於舉發後不需經過嚴密判定,可由執法單位寄發違規勸導通知,警惕違規用路人,並依違規路段統計次數多寡及對道路安全影響程度提高巡邏頻率,針對影響道路安全之用路人由執法單位逕行開罰。

利益與影響

1. 降低無謂的執法單位資源耗費

2. 經科學統計及評估,適當選擇交管或巡邏頻率提高之路段,有效提高道路暢通度

3. 減少不必要的民怨及因不當檢舉造成之訴訟糾紛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協辦單位 內政部 

299 已關注 關注
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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