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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不得侵害學生接受性別平等教育之權利

提議者 杜昱慶

已附議5496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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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2-15
檢核
2016-12-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7-02-14
回應階段
2017-02-21
回應階段
2017-04-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年來性別平等的觀念逐漸普及,但學校中的性霸凌事件依然層出不窮。

所以,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在學生性別平等觀念的建構這方面,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

最近,有團體以家長監督為理由要求性別平等教育中的性教育部分須由家長同意才能參加,更要求同志教育不得強迫參加。

教育基本法第2條明定學生為教育權的主體。教育之目的之一便是促進學生對基本人權的尊重,且家長對於實現教育之目的負有協助之責任。

故此舉形同藉故侵害學生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的權利,妨害了學生性別平等觀念的建構。

性教育和同志教育分別在性價值觀以及多元性別觀念的建構上有極重要的意義。

若沒有了性教育,學生的性價值觀發展將會受到影響;若沒有了同志教育,學生將無法認識並尊重同志。

加上社會中的異性戀霸權尚未消失,同志受到歧視或霸凌的風險將大大提高。

請教育部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同志教育、性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改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同志教育、性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且家長不得干擾或阻止學生參加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確保學生的權利能得到保障。

利益與影響

1.讓同志在校園中可以被理解並尊重。

2.讓學生的性別平等意識得以健全發展。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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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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