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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 2.0:邁向實質性別平等的校園

提議者 Shin

已附議9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0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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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0-14
檢核
2020-10-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12-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年來校園性平事件頻傳,卻始終無法達到實質效果。如今年 (2020) 三月台北市某高中傳出教師對女學生上下其手,該師雖已遭檢舉兩次成案,卻仍有此等憾事發生,甚至還爆出有學生遭性騷擾隱忍不講的情事。今年六月,某軍校教授亦被爆出曾多次性騷擾三名女研究生。試想,遭到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的學童,對其未來生涯有何等巨大的影響?

 

  然而,台灣校園中現行的性平會不管在人員組成或者案件調查上仍有許多弊病,諸如:性平委員雖負擔額外的業務卻沒有酬勞,不僅會降低性平委員認真調查的意願,還侵害到教師的權益;又如性平委員和調查委員若是由無相關經驗的學校教師擔任,其專業度值得人懷疑,尤其在處理較為隱私的性平事件時,調查的過程關乎受害者或當事人的名譽及心理健康等等,缺乏專業能力的性平會卻能主宰性平事件的審理結果。

 

  我們綜合各項性平事件處理程序中的問題,列出相關改善方法如下:

 

一、性平委員選拔

  1. 性平委員由無給職轉為有給職,由學校提供經費,提供性平委員參加會議與開會之薪水,提高委員的審理意願。

  2. 校長選任制度改為由校長推薦數名超額性平委員,再交由校務會議由公決制選任性平委員

  3. 被選任為性平委員之教師,應於選任後先進行 48 小時以上之研習,並於研習結束後進行性別相關之活動產出,且交由縣市政府之性別平等相關單位或委員進行認證。

 

二、調查小組組成

  1. 調查小組之組成必須有一位以上外部委員,五人編組則須有兩位以上,以保障調查程序之公正。(修訂性平法第30條)

  2. 調查小組之成員,由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上列之人員組成。(修訂性平法第30條)

  3. 為增進調查小組之倫理,調查委員受訓時,應增加有關調查倫理之訓練內容;不僅如此,尤應著重於「蒐證」時之調查原則。

 

三、調查過程應保障當事人及兒童意見表達

  1. 調查報告出來後,應先通知雙方當事人檢閱書面報告書,使兩方都有表達異議、請求重行調查之機會。在行此程序後,方得召開審議小組之審查。

  2. 有未成年人涉入的案件中,調查過程中應含納對未成年人的輔助人機制。涉案的兒童,其學校得向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陳述其意見。

利益與影響

 

一、性平委員選拔

  現行性平委員無給薪、還是由校長指派,造成性平委員無心於此工作上,對案件可能產生懈怠或不夠用心,且校長選任之性平委員可能不具備性平觀念,不利性平案件的審查與擬定校內性平相關反霸凌、反性侵之推廣設計。透過實質給予薪水,認證及校務會議公開表決的機制,可以增進性平委員的專業度及責任感。

 

二、調查小組組成

  外部委員出席調查會議及撰寫報告之經費,須由性平會編列實施預算後,方能支應,這部分的經費雖數額不大,仍須校方撥出預算,因此可能引發校方反彈。中央可提供一定比例之經費,或以調查小組狀況作為績效評估之項目之一,給予獎勵。而具有專業能力的調查小組,不僅能在調查過程中,保護行為人與受害人,還能做出符合正義的調查報告,更貼近性平法的宗旨。

 

三、調查過程應保障當事人及兒童意見表達

  由於性平案件之事實認定常較模糊,亦缺乏有力物證輔佐,多倚賴證人證詞,因此被拉長的調查期間得以確認案件清楚調查完畢,避免證據判斷反覆浪費性平資源,亦利於人民之權利救濟。相關當事人以申復之方式,確認調查委員未遺漏當事人認為重要之證據,使調查過程得形臻完整。而在未成年人輔助人制度的部分,專業人士能以其專業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避免兒童或青少年因不當調查程序造成二度傷害。專業人士亦較能幫助表達力未成熟之兒童或青少年,協助其提出切合事實之陳述,並避免調查委員有誘答、脅迫或不正當調查手段產生的不當證詞,由此保障兒童的表意自由。透過輔助人的協助下,可望降低誤判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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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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