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ONY
民眾的郵件、包裹理應由信封上貨包裹上所記載的收件人進行收取,
但現行法令郵政法第二十二條: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
變成現行郵局遞送藉口或理由,
目前僅有快捷通知收件人進行收件,其餘掛號、限掛、包裹等,
郵差僅需尋找該地址其他人士或所謂其認定的有行為者便交付郵件、包裹等,不經收件人之同意甚至告知,
目前租屋現象常見,同一號碼內可能居住不同家庭或成員,不應隨意交付,
嚴重損害正式收件者權益。
新聞常見郵政單位任意找代收人,導致民眾包果遺失等新聞,
建議修改現行郵政相關法規,包裹、掛號、限掛、小包等理應通知收件者,
倘若收件者不在現場也理應由收件者挑選指定代收人或決定郵件處理方式(改地址遞送除外),
郵政單位不可擅作主張,倘若後續郵件遺失,建議郵政單位需付一定賠償責任。
現行郵政以未有公務機等藉口僅表示只有快捷有通知收件人,
郵局理應進步學習現行民間業者可利用通話或簡訊方式等連繫收件者,
若訂定下去郵局而言,短期因訂定公務話機或訂定公務通話費等產生一定支出,
但長期可強化郵局服務,對於郵件遞送的準確率也會大幅提升,形成郵政單位與民眾有效且友善的相處關係。
對民眾而言可以確實取得自己的郵件獲得知郵件狀況,不必查詢或詢問郵件是否已遞送,
或後續追究郵件問題,降低同居人、鄰居甚至與郵政之間誤會與嫌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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