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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18歲以下受僱者工作權,希望修訂勞基法部分條文,並開展相關業務

提議者 Tim

為保障18歲以下受僱者工作權,希望修訂勞基法部分條文,並開展相關業務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勞基法中,青少年或童工的權益主要由44~48條保障。其中包括15歲以上童工工作類型、工時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15歲童工則另需取得主管機關核可方可聘雇。上述法條大多其他配套法案配合執行違法之舉發、懲處等處分,但在目前的勞動市場中,童工受到的剝削其實不減反增。

        前次針對童工部分修正勞基法之日期為104年11月27日,由時任立法委員江惠貞等18人提出,旨在將童工保障範圍擴張含括16至18歲青少年勞工,並明定不可從事有危險性及有害性之工作。

        這樣的修法立意良善,但未能完全保障青少年勞工權益。雖藉由立法,政府得以針對未落實青少年勞工權益保障之私營機關、企業或個人進行裁罰,但同時也讓大部分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單位私自進行工讀生的招募,以逃避「危險性及有害性」的檢驗,以及政府機關的相關查核行為。

       

我們認為,如勞基法44~48條這樣,對公司、企業或個人行限制的條文若只有懲處,沒有補貼、福利等鼓勵企業向善之配套措施,恐將造成許多黑數未能上報政府或相關機構。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認為可以由社會局、教育處等單位,提出青少年勞工或童工相關稽查、鼓勵與支持方案。

 

        針對補貼、福利等鼓勵企業向善之配套措施,我們可以藉由補助辦法進行。對聘雇童工之企業主,政府方稽查工作環境、條件合格者,給予童工薪資定額或定比例之補貼,並且補助勞保、健保等保險支出。並由教育局處、社會局處對童工進行普查、統整與管理,針對有經濟困難的學生或童工進行相關協助,以避免因合格工作環境不足,童工需至高風險場域打工以維持生計。

利益與影響

以上提案會引申出幾個問題:1、政府官員對童工並不是那麼熟悉,童工恐因害怕告知他們的工作狀況後,會導致失業而不告知工作狀況。2、政府人力不足以負荷如此龐雜的業務量,他們需要對童工進行輔導與教育、對企業主進行實地稽查,恐無法負擔。

 

        我們認為,針對問題一可藉由各層級學校的教育工作者對童工們的認識、貼近來解決。教育工作者通常為除了同儕、家人以外,學生最熟悉的人。並且也有學校這個場域方便關切童工的日常生活狀況。我們認為藉由導師、輔導老師來調查學生打工,是較為實際可以解決問題的手段。但同時,我們須注意老師的職前訓練,是否可以認同學生因經濟壓力需要工作,或是校方的觀念中是否可以接受學生打工。這需要很長期的倡議與關切。

 

        針對問題二,我們認為可藉由獎補助機制,讓企業主如實申報他們的工作環境予政府方,也能挑選出合宜的工作場域讓童工工作。現行的教育部政策中,不乏有如「暑期工讀實習計畫」、「青年好政」等專屬學生的計畫案。我們希望可以透過這樣的經驗,開展業務至國、高中生甚至國小生,讓他們在政府認證合格的工作場域中,一邊工作、一邊學習。尤以中、南部工作機會較為匱乏的鄉村,更需要由社區發展協會、鄉鎮公所或里辦公室等地方單位主責,開發更多工作機會,也製造安心、合宜的工作場域讓童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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