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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男女法定婚齡

提議者 oo

已附議7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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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4-30
檢核
2020-05-0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6-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問題陳述
自民國18年起,我國之民法已實施近91年。期間為了順應時代變動及價值觀改變,我國之民法自公佈已經過多次的修正。其中,因性別意識的崛起,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修正案之改動較為顯著。雖然行政機關已積極改正不合性別平等價值觀之規定,但筆者認為民法第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訂婚約。」與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仍造成男女法律地位不平等的情況。


一般認為,男女生理之發育有遲早之差別,故男性法訂婚齡略高於女性是大多數國家的通例。但就現代價值觀而言,生育並非婚姻的主要目的,所謂女性在生理上早熟於男性的理由早已無法滿足婚齡不一致的問題。法訂婚齡上男高女低的現象,更多是源於男強女弱的傳統婚配觀念,是不合時宜且需要被修正的。


1966年,聯合國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79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這些現象無一不在表明,保護女性平等權利已成為普世價值觀。台灣作為一個國際化、進步、積極熱心參與國際事務的民主國家,即使未簽訂以上條約,也應與時俱進,從法律層面落實性別平等,跟上世界的腳步。


二、提案訴求
(一)將男女法定最低訂婚年齡一致調整為17歲
(二)將男女法定最低結婚年齡一致調整為18歲

利益與影響

定婚齡「男大女小」是延續傳統習俗中的雙重法訂婚齡標準。此標準將性別和年齡作為對婚姻行為能力與心智成熟程度的尺標,這不僅是過時的刻板印象,且缺乏合理性與正當性,不符合性別平等的價值觀。在台灣這個公正的法治社會,制度層面的修正或立法是全面解決問題的基本途徑。且由於傳統與現代觀念之間的差異,各時代的國民在價值觀上有一定的分歧。此時作為「道德的最低標準」的法律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形式上完全的性別平等是宣揚性平觀念的關鍵步驟。


從法律基本精神的層面來說,統一法定訂、婚齡有助於鞏固婚姻法是「以男女平等為基本價值取向」之事實,不僅可進一步實行男女平權之概念,且有提升我國人權指標之可能性,令我國在不僅經濟上與國際接軌,更能在精神層面上與時俱進。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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