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in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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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大家還記得前幾年中指蕭事件,開車阻擋救護車是非常可惡的行徑會而浪費救援時間,但有沒有人想過如果為了一己之私去阻礙救援通道是不是更加可惡呢?今天新聞事件中由於屋主的私心,讓救援難度大幅增加進而使救援時間多花了15分鐘,想想15分鐘救護車是不可能被擋那麼久,而當有了法律去嚇阻擋救護車的行徑同時,是否該思考是不是也該對於此行為來立法來阻止,因為這不是第一次發生了,而且本人相信如果沒有法條協助此事將會再三的發生。
雖然不動產法規中對於凶宅判定並無此項但我國由於還是有人因為傳統觀念影響,深怕如果有傷(病)患經過自己家門前或必須穿越住宅後而傷(病)患死亡了,自己的房子將受其影響而成為凶宅並進一步影響房價,因此對於醫護人員需要借道經過或是穿越將傷(病)患作急救或是送醫動作往往百般刁難甚至直接拒絕,然而因為他們對於房屋價值的貪心而常常導致救護人員的無能為力甚至眼睜睜看著一條生命從眼前逝去。
建議事項:為了避免這種為了個人財產權而犧牲他人生命權的情形發生,因此建議可於緊急醫療法增設條文:如由警消人員或專業醫療從事人員判定如不立即施予救護行為,將對傷(病)患的生命有緊迫的威脅,將可以公權力使屋主提供或出借通道當作緊急救護用通道,並訂定一定的罰則來增加此法施行強制力,並可佐以刑法135妨礙公務罪來確保此法的施行,並以此法加以保障被救護者的生命權及施救者施以強制力的權利。
效益:如有法律來加以保障被救護者的生命權及施救者施以強制力的權利此情形將不會發生,如此法得以施行後再次遇到如新聞事件中的情形,警消人員能不用去拜託屋主而被拒絕進而影響救援,而是可以用強制力使屋主借道來暢通救援管道,對於被救者的生命將有更多一層的保障。
影響:或許有暢通的醫療途徑不一定能挽回新聞中這位先生的性命,但希望大家藉由這個事件重視暢通的醫療通道對於珍貴的救援時間有多大的助力,希望未來能真正實現不需要用法律來強制執行,而是能喚起那潛浮於人們內心的那股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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